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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三同学会青山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6-21 16:13:37 访问次数1308

八五三同学会青山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八五三同学会组织章程》的规定,为促进和保障八五三同学会实现其(以下简称“同学会”)“ 联谊同学,传承北大荒精神,继承父辈的光荣传统,支持和促进八五三农场的建设和同学的事业发展”的宗旨,设立青山基金。
    第二条   青山基金必须用于《八五三同学会组织章程》规定的活动事项,不得用于任何其他事项。
    第三条   青山基金的使用应遵循管理科学、程序严谨、账目清楚、精打细算的原则。
    第四条   青山基金初创阶段采用以下方法保管和使用资金:
    (一)由同学会会长开立专门的银行账户(户名 :丛培国  ;开户行:建设银行北京分行苏州桥支行北三环储蓄所;账号  :6217000010008495411 ) 接受和保管捐款、赞助、收入、经费;
    (二)由同学会秘书长分别指定秘书处专门人员保管账户银行卡、设定和改变银行卡密码、账目;
    (三)伍仟元以下资金的使用应经同学会秘书长签字批准,伍仟元以上资金的使用须经同学会会长签字批准。
    (四)获得的捐助、收入或活动结余资金应于五天内存入银行账户,不得私自存留。
    (五)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负责账目的秘书处人员应作出年度财务结算账。年度结算账目经同学会秘书长审核签字后生效。
    (六)由于差错而出现资金短缺,责任人员应负责补齐。无法确定责任人员的,由秘书处全体人员共同补齐。
    第五条  对账户结余资金,同学会秘书长可以决定办理定存或购买其他类型的保本理财产品,尽可能增加基金的收入。
    第六条  同学会会员向青山基金捐款超过伍万元的,同学会网站应通过适当栏目对该会员进行专题报道;同学会会员累计向青山基金捐款达到贰拾伍万元的,其有权在青山基金成立理事会时出任理事;同学会会员累计向青山基金捐款达到伍拾万元的,将享有同学会名誉会长称号;其他人士、团体、企业对青山基金捐款超过拾万元的,同学会网站应通过适当栏目对其进行专题报道。
    第七条  如青山基金银行存款余额达到叁佰万元时,同学会会长应在三十天内提出青山基金管理办法修改方案和成立八五三同学会青山基金理事会方案。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于2013年6月1日开始实行。
    第九条  该办法由同学会秘书长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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